2014/8/15
欧洲专利适应建立欧洲共同市场的需要,建立了从申请到授权的集中化的专利制度,通过统一的程序,统一的规定,获取对发明的保护。参加欧洲专利公约的国家只限于欧洲国家,具有明显的欧洲地区性,但是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申请欧洲专利。依照欧洲专利公约授予的专利权的效力,只局限在由欧洲国家组成的成员国内,而且是申请人指定的成员国之内。
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时,可以指定一个、几个或全部成员国,专利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合格,就要首先建立检索报告;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公开后6个月内,经申请人请求,欧洲专利局对该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合格,即公告授权;自公告日起9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异议理由是欧洲专利公约规定的;如要修改,则要将修改的申请文件再公告一次;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或异议人都可以向设在欧洲专利局内的申诉庭起诉,且申诉庭为终审。
欧洲专利授权后,即享有指定国国家专利的同等法律效力,专利有效起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优点:
a. 依照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一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指定多国获得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简化在多国单独提交专利申请的手续,节约开支,方便申请人;
b. 欧洲专利是按照统一的法律审查批准的,不会因为各国专利法在程序和审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利后果,给申请人以安全感;
c. 欧洲专利审批的效率和质量都有,要比逐个国家申请程序既快又节省开支;
d. 欧洲专利局采用英、法、德三种语言,对申请人有较大的选择使用一种语言的自由,从而也减少了逐一国家以不同语言申请的费用;
e. 欧洲专利的文献检索质量高,已在国际上建立了信誉。申请人可以按检索报告决定申请的取舍和是否请求实质审查,从而可以使申请人节约无用的开支,增强专利申请获得专利;
f. 欧洲专利局采用检索与审查分开进行的程序,既有利于申请人对专利申请的及时处理,也有利于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协调,方便了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欧洲专利公约规定,同一发明,不得有欧洲专利和某一成员国国家专利的双重保护,因此,申请人在选择时,有必要权衡利弊。
共同体外观设计法是2001年12月在欧盟理事会通过的一项法规,目的在于统一欧盟各国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标准,使经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获准的外观设计可同时在奥地利、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15个成员国及扩展国受到保护。
共同体外观设计分为两种制度:
(1)非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UCD),指外观设计自在欧盟公开日起,无须提交任何申请文件或费用,即自动享有3年保护期。由于此种外观设计的保护期较短,因此适合于流行的产品设计。非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制度已于2002年3月6日正式生效。
(2)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于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必须向OHIM或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经OHIM形式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准注册。注册制外观设计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5年,期满后可续展4次,每次5年,最长保护期限为25年。此外,申请人还可要求OHIM延迟公开,最长延迟30个月,但需交纳规费;其申请语言可使用欧盟11种语言中的一种,但指定OHIM所使用的官方语言英、法、德、西班牙和意大利文中的一种为第二语言。每项注册制外观设计的费用为每5年保护期350欧元。非注册制外观设计在公开后12个月内可改请注册制外观设计。共同体外观设计分类采用洛迦诺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体系。
UCD和RCD保护的类型相同,“外观设计”是指带来特征的一产品的整个外观,或一产品的部分元件,例如,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和/或产品本身的材料和/或其装饰。该定义是一个非常宽的限定,它包括了商标区域的式样、图解符号、图形字体。同样,其关于“产品”的定义也非常宽,“产品”可以是任何工业品或手工艺品,包括包装和确定为构成综合的产品的部分。因此,欧盟新的外观法律倾向于覆盖不仅是在以前的外观法律下可以保护的传统的外观设计,还赋予了外观设计更广的范围,例如,个人雕塑品或绘画,以及没有美感外观的设计。
无论是UCD还是RCD均要求具备新颖性,对于UCD,该外观设计在首次在欧盟内公开前必须没有在欧盟以外的地方公开使用过,对于RCD该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必须没有被公开过。目前对于RCD有一个宽限期,即设计者或其继承者(例如:雇主或受让人)在提交RCD注册申请前12个月内的公开将不会破坏该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利用此项宽限,设计者可以有近一年的时间来考察市场,但是对于宽限期的利用必须十分小心,因为在其他的国家并无此宽限期的规定,因此存在他人就同一外观设计抢先注册RCD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