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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

2014/4/24

  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一、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定途径
  根据商标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认定驰名商标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人民法院或商标主管机关在处理侵权纠纷或权利冲突时,有必要认定某个商标是否驰名,是以商标人的请求启动的。当事人未主张的,商标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主动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的是“被动保护,个案处理"的国际通行惯例,具体有以下四种:
  (一)、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二)、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三)、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四)、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

  申请驰名商标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 、商标注册证
  3 、使用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 、使用该商标的商标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5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6 、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7 、该商标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8 、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9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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