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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2014/4/24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石油替代等。

  第三条(资金来源和年度计划)

  本市用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扶持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项目发展情况,编制提出下一年度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报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预计节能量或替代量、资金需求、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四条(支持重点领域)

  扶持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包括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如下示范项目:

  1、风电项目;

  2、100千瓦及以上太阳能光伏发电和大型光热利用项目;

  3、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利用项目;

  4、石油制品替代能源应用项目;

  5、氢能应用示范项目;

  6、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标准制定;

  7、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定等可由政府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金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六条(申报材料)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项目申报,申请扶持资金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和书面申请报告;

  2、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示范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银行借款合同、资金到位和利息支付的证明;

  3、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资源勘查评价、标准和规范制定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情况的说明;

  4、其它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