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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诉讼实务指南

2024/8/16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专利侵权纠纷诉讼案件无疑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专利权的保护愈发显得重要,而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也日趋复杂。当前,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呈现出案件量大、审判难度大、审判专业性强、审判周期长的特点。这些案件不仅涉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侵权判定等实体法律问题,还交织着大量的证据规则、诉讼流程等法律程序问题。因此,对于从业者来说,掌握专利侵权纠纷诉讼案件的实务知识,提高办案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一、专利制度简介

1. 专利权的概念

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应发明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所授予的一种有时间限制的独占权或者专有权。专利权只能依法授予,具有法定授予性。

专利同时具备“垄断”和“公开”这两大基本特征。其中,垄断是指法定期限内的专有和独占,公开则是指发明人必须将其拟获专利保护的技术公之于世,作为法律授予其独占权的回报。

2. 专利种类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共分三类,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是与“自然规律”有关的思想创新,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但自然规律本身并非发明,因此科学发现不同于发明。



3. 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二、专利侵权纠纷概述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因专利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为专利侵权纠纷。

1. 专利侵权纠纷的类型

从权利类型来区分,侵犯专利权纠纷一般可分为侵犯发明专利、侵犯实用新型专利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专利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具体可以分为以下行为:

(1)侵犯发明专利

①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

②使用发明专利的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2)侵犯实用新型专利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

(3)侵犯外观设计专利

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

以上侵权行为必须要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若被控侵权人没有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则有可能不构成侵权,反之则构成专利侵权。

2.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为

(1)制造

制造,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言,是指做出或者形成具有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是指做出或者形成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中所表示的设计的产品。

制造行为的对象应当是专利产品,包括将原材料经化学反应、将零部件经物理组装形成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专利产品等行为。

组装专利产品的,应当认定为制造。但是产品通常以成套组件的形式对外销售,由销售者或者使用者自行组装的除外。

被控侵权人不提供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或者提供的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不真实的,应当视为制造。

(2)使用

使用,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产品专利而言,是指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功能得到了应用,该应用不局限于专利说明书中指明的产品用途,除非权利要求中已明确记载该用途;对于方法发明专利而言,是指权利要求记载的专利方法技术方案的每一个步骤均被实现,使用该方法的结果不影响对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认定。

单纯使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3)许诺销售

在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行为实际发生前,被控侵权人作出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产品的意思表示的,构成许诺销售。

(4)销售

销售侵权产品,是指将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的所有权、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所有权或者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产品的所有权从卖方有偿转移到买方。搭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上述产品所有权,变相获取商业利益的,也属于销售该产品。

销售行为的完成,应以合同依法成立为判断标准,不要求合同实际履行完毕。如果合同成立后出卖人未交付产品,不影响销售行为已成立的定性。

(5)进口

进口,是指由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将专利产品组成的或包含有专利产品的物件输入国内。进口的产品在进口国必须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产品,否则就不能构成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行为与制造行为一样,都是使专利产品在其有效地域范围内出现的首要环节。

(6)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

“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是指一项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除了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该专利方法外,也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5)进口

进口,是指由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将专利产品组成的或包含有专利产品的物件输入国内。进口的产品在进口国必须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产品,否则就不能构成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行为与制造行为一样,都是使专利产品在其有效地域范围内出现的首要环节。

(6)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

“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是指一项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除了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该专利方法外,也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