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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异议
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将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任何人认为公告的商标不应予以注册时,都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不管是商标的注册人还是未使用商标的人,都不应疏于对自己认为有问题的商标提出商标异议,因为一旦与自己的权利或正常经营相冲突的商标获得注册,自己的权利或经营活动就将受到限制。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将《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局,且应缴纳费用,《商标异议书》必须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在《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步审定号以及提出异议的理由。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书》后,将副本交被异议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答辩。商标局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在调查核实扣做出裁定。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原初步审定的商标将不予注册;裁定理由不成立的,则核准该商标的注册。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由其做出终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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